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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指令
歐盟包裝指令介紹
舊指令94/62/EC
早在1994年,歐盟成員國已發布《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94/62/EC,2004/12/EC),此指令的目的在于:確保包裝適合再搜集、再利用、再循環,促進能源回收;盡量把包裝物的毒性及危險性和對環境的影響減至最低;把包裝廢料的重量及體積減至最低。
新指令2013/2/EU
2013年2月7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了指令2013/2/EU以修訂94/62/EC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的附錄I。此指令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之日20天后生效。
2013/2/EU對94/62/EC的附錄I(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第3條第1款對包裝定義的說明性例子)進行了修訂,修訂后附錄I的示例準則(i)、(ii)、(iii)分別增加了19個、4個、2個說明性例子。這些說明性例子列表澄清了包裝與非包裝的界限。盡管歐盟包裝指令歷經多次修訂,單對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管理要求并沒發生變化。
管控范圍:
指令涵蓋歐盟境內市場中無論來自于工業、商業、辦工場所、商店、服務場所、一般家用或其它來源,不論由何種材質制成的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
測試對象包括:
產品包裝紙盒、紙箱、木框、膠卷盒、塑料袋、氣泡袋、泡棉、保利龍、固定器具、薄板、繩索、涂料、墨水、膠帶、膠、束線帶、標簽、說明書。
管控物質及限值:
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 VI)<100ppm
美國包裝法規TPCH(CONEG)
CONEG就是美國東北州首長聯合會(8個州)于1989年成立為減少包裝及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隨著TPCH在1992年成立,CONEG也改名為TPCH。但是,TPCH測試方法和要求與CONEG是一樣的,保持不變,且在管控產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方面的要求基本與歐盟的一致。
包裝材料及制品要檢測哪些項目?
包裝材料及制品檢測定義
包裝材料及制品檢測是指對用于制造包裝容器、包裝裝潢、包裝印刷、包裝運輸等滿足產品包裝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的防護質量以及防護方法等進行的某種或各種專項試驗的過程。
包裝材料及制品檢測范圍
包裝材料及制品檢測按照材質種類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部分:
(1)紙制品包裝材料檢測
對于紙、紙板等紙質材料及制品進行的檢測。紙質材料及制品是生產生活中應用最大的品系,紙的品質直接關系到產品的品質。 紙制品包裝材料檢測包含了印刷性能、機械性能、耐候性能等幾大類性能。常見的紙制品包裝材料質量問題包括:紙品的印刷性能、機械性能達不到產品標準和使用要求;耐候性差造成的貨損;紙制品釋放出有害物質,造成產品的污染或損害等。
(2)塑料包裝材料檢測
對于塑料包裝材料及制品進行的檢測。塑料包裝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量僅次于紙的重要包裝類型。塑料包裝材料檢測項目主要包括:機械性能(拉伸、撕裂、穿刺等)、阻隔性能(阻濕、阻氧等)、耐候性、光學性能、防靜電性能、發泡材料緩沖性能等。
常見的塑料包裝材料質量問題包括:機械性能、阻隔性能不足;耐候性試驗出現變色、發脆、融化、粘連、龜裂等現象;透光率、透紫外線率不達標;表面電阻在規定環境中測試出現異常值、材料緩沖性能不佳等。
(3)木質包裝材料檢測
木質包裝材料檢測是指對用于商品支撐、保護或運載材料的木材和人造板產品等木質材料的檢測。木質包裝材料檢測項目主要包括:靜曲強度、抗彎強度、膠合強度、握釘力、含水率、甲醛釋放量、耐候性等。
常見的木質包裝材料質量問題包括:板材斷裂;木材含水率高引起的產品生銹;甲醛釋放及有害氣體釋放等。
(4)復合包裝材料檢測
復合包裝材料檢測針對是兩種或兩種以上材料,經過一次或多次復合工藝而組合在一起,從而構成一定功能的復合材料。復合包裝材料檢測項目主要包括:阻隔性能、機械性能、耐候性、阻光性、防靜電性能等。
常見的復合包裝材料質量問題包括:阻隔性能(透濕、透氧)、機械性能達不到指標;鋁箔袋、鍍鋁袋阻光性不好;表面電阻等電學性能不達標等。
(5)食品包裝檢測
食品包裝具有保護食品,在流通過程中防止生物、化學、物理等外來因素的損害,保持食品本身穩定質量的功能,既能方便食品的食用,又有表現食品外觀、吸引消費的作用,提升產品價值。常見的食品包裝材料有紙、塑、木、玻璃、金屬等。
食品包裝檢測項目主要包括:防護性能(物理性能同以上各類材料的檢測性能)、食品安全性能(化學性能(衛生性能、重金屬、有害物質(塑料助劑、涂料、溶劑等))、微生物等)。
常見的食品包裝質量問題包括:密封性、阻隔性不好引起的食品漲袋;溶劑殘留超標,塑料助劑檢出量超過指定要求;微生物對產品的污染等。
歐盟更新特定ROHS 2.0豁免條款
2019年2月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一批指令(EU) 2019/169 ~ (EU) 2019/178,針對RoHS 2附錄III更新9項并新增1項豁免條款。
2019年2月5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了一批修訂指令(EU) 2019/169 ~ (EU) 2019/178,這些指令更新了RoHS指令(2011/65/EU)附錄III的豁免條款。
這些修訂涵蓋含鉛和鎘的材料和部件的各種應用,包括:
在特定介電陶瓷、焊料、熒光粉觸媒、印刷油墨等應用中的鉛
在特定電觸點、印刷油墨中的鎘
指令(EU) 2019/169至(EU) 2019/177對豁免范圍提供了更加細化的定義并更新了有效期,而(EU) 2019/178指令為特定應用中的鉛添加了一項新的豁免(第42條)。
這些修訂將在官方公報(OJ)公布20天后生效,成員國需要在2020年3月1日之前采用這些更新,但新增的“第42條”將于2019年7月22日起實施。 表1總結了更新的RoHS豁免條款。
條目號 | 豁免條款 | 有效期/類別 |
7(c)-II | 額定電壓為交流125V或直流250V及以上的電容中陶瓷介質所含的鉛。不適用于該附錄第7(c)-I和7(c)- IV條中的應用。 | l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7(c)-IV | 集成電路或離散半導體中的電容器,其鋯鈦酸鉛(PZT)介電陶瓷中的鉛。 | l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8(b) | 電觸點中的鎘及其化合物。 | l適用于第8、9、11類。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8(b)-I | 用于以下電觸點中的鎘及其化合物: –斷路器 –熱敏控制器除密封電機熱保護器以外的電機熱保護器 –交流開關: –與額定交流電壓250V及以上配套的額定電流6A及以上; 或與額定交流電壓125V及以上配套的額定電流12A及以上; –與額定直流電壓18V及以上配套的額定電流20A及以上的直流開關;以及電壓供電頻率 ≥200Hz的開關。 | 適用于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
15 | 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聯接所用焊料中的鉛。 | 適用于第8、9及11類: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15(a) | 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聯接所用焊料中的鉛,應用于以下至少一種條件: –90nm或更大的半導體技術節點; –任意半導體技術節點的單獨芯片為300mm2及以上; –帶300mm2及以上芯片,或300mm2及以上硅中介層的堆疊芯片封裝。 | 適用于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
18(b) | 仿日曬放電燈中含磷熒光粉觸媒 (如BSP (BaSi2O5:Pb)) 中的鉛,其含量在1%以下。 | l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適用于5、8類 (附錄IV中第34條中的應用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
18(b)-I | 醫療光學設備放電燈中含磷熒光粉觸媒 (如BSP (BaSi2O5:Pb)) 中的鉛,其含量在1%以下。 | 適用于5、8類 (附錄IV中第34條中的應用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
21 | 用于玻璃 (如硼硅玻璃及鈉鈣玻璃) 瓷釉上印刷油墨中的鉛和鎘。 | 適用于第8、9及11類: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21(a) | 安裝在電子電氣設備顯示器和控制面板上的照明部件中濾光用彩色印刷玻璃中的鎘。 | 適用于第1-7、10類 (第21(b)、39條中的應用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
21(b) | 用于玻璃 (如硼硅玻璃及鈉鈣玻璃) 瓷釉上印刷油墨中的鎘。 | 適用于第1-7、10類 (第21(a)、39條中的應用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
21(c) | 用于除硼硅酸鹽玻璃以外的玻璃瓷釉上印刷油墨中的鉛。 | 適用于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
29 | 69/493/EEC指令附錄I (1,2,3和4類) 中限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 l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32 | 用于氬和氪激光管防護窗組合件的封裝玻璃料里的鉛的氧化物。 | l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37 | 基于硼酸鋅玻璃體的高壓二極管的電鍍層中的鉛。 | l第1-7、10類,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9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 l第8類中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23年7月21日到期; l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和第11類,2024年7月21日到期。 |
42 | 用于非道路專用設備的柴油或氣體燃料內燃機軸承和襯套中的鉛: –發動機總排量≥15升;或 –發動機總排量 <15升,并設計為在引擎啟動至滿載時間需要低于10秒的應用中運轉;或通常在惡劣和較臟的戶外環境進行定期維護的,例如礦業、建筑、農業應用中。 | 適用于第11類 (該附錄第6(c)條中的應用除外),2024年7月21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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